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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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件回放:太平银行与幅达公司长期有信贷往来。1994年12月福达公司在太平银行贷款15万元.1995年9月又贷款6万元。1998年10月8日.太平银行与福达公司签订了[1998]年第6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借献金额为21万元人民币一借欺用途为“资金周转”,贷款种类为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期限为一年,担保方式为房屋产权抵押。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西部论丛》 2006年2期
出版日期 2006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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