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的原告拒不到庭是否适用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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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李甲生于1974年2月,被告张乙生于1975年10月;原被告1994年初相识恋爱,并于同年8月20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均未达到结婚年龄,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元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李甲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张乙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在开庭审理时,原告李甲经两次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在处理时,对原告是否按撤诉处理或适用拘传,有两种不同意见。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四川审判》 2002年1期
出版日期 2002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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