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执行过程中假释制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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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在我国,刑事执行作为刑事诉讼的最后一道程序,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一起,构成了刑事诉讼的全部内容。假释是我国常用的刑罚执行制度之一,它的适用体现了监狱行刑政策的灵活性,也直接反映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调适作用,同时,还是我国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的具体体现。笔者就当前我国刑事执行过程中假释制度存在的现状及问题,作如下分析。【关键词】假释问题对策一、假释的概述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一段时间后,确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司法机关依法将其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同减刑制度一样,假释也有利于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起着罪犯从监禁生活回归社会生活的过渡性的阶梯作用,更有助于减少罪犯对社会生活适应不良而产生的重新犯罪。假释始建于英国。1790年英属殖民地澳大利亚首先对表现好的罪犯免除部分刑罚,予以附条件释放。1830年法国实施了“附条件自由制度”,先适用于少年犯,后来范围逐步扩大……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制与经济(上)》 2011年11月
出版日期 2011年09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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