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条款中“自燃”定义不明确引起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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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台丹东黄海牌大客车,在运行途中发生火灾,保险人认为该车出险属于自燃范畴,因没有投保“自燃险”,不属保险责任,应拒赔;投保人认为火灾是汽车发动机产生超常高温,引燃发动机周围的油渍、油污,不属免责范围,应该赔;专家说消防认定书违背了科学规律。因保险条款中的“自燃”一词使用不严谨,使保险双方当事人理解不一,观点不同,对簿公堂。通过这件诉讼案,保险公司确有许多工作不仔细的地方需要引起注意,同时对车险条款规定和解释不够严谨、科学,也应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保险研究》 2003年C00期
出版日期 2003年10月2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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