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侦检关系立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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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借鉴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做法,要求检察官在法庭上亲自举证,通过事实说服法官,从而更有效地行使其追诉犯罪的职能.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侦检关系的规定,造成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难以形成合力,共同服务于公诉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检察官的公诉职能.考察国外的做法,我国应重新调整侦检关系,强化公诉职能,加强检察权对侦查权的控制,改革和完善侦检关系.
作者 尹军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4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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