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上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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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一、"商法典无物"定律"商法典无物"作为商法典的结构体系的一般规律肇始于由中世纪商法发展而来的近代商法。在1807年《法国商法典》首创商法法典化之后,1897年德国颁布《德国商法典》,前者采取商行为主义,而莪后者采取商人主义,1899年日本颁布《日本商法典》。其采取介于《法国商法典》与《德国商法典》的折衷主义。在商法之中,区分为商事交易法与商事组织法二大群组或规范集合。商行为是商事交易的标的,而商人则是商事组织法的载体。在商事交易法之中,所涉及的标的物为有价值的,可用货币衡量的所有物品,包括有体物和权利。而在商事组织法之中,所涉及的物体现为资本或资产或资金(金钱)。在大陆法系国家,以实行民商分立为典型方式,因此,尽管商法典之中无物与物权之规定,但依照民法与商法系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关系,在特别法并无规定之时,仍可适用民法典中的物的规定。因此,可以说,近代商法典的基本范畴可概括为"商法典无物"之定律。而在民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商法年刊》 2013年1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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