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检察一体制度的限缩及其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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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检察一体作为各国检察制度在组织上的根本指导原则,其形态,具有组织原则上的上命下从、权力运行上的整体独立、职务履行上的内部协同等特征,其权力内涵包括指令权、职务收取、移转权、异议抗命权。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关键便在于明确其与检察官独立之间的合理界限,即赋予检察官一定范围内的事务决定权并承担责任。我国目前存在着检察指令缺乏规制、司法亲历难以满足、三级审批效率不足等问题。所以,应在确立检察一体总体原则的前提下,从权力主体、权限范围、责任划分等方面赋予检察官一定的办案权限,同时,从原则、范围、方式、程序等方面对检察指令权予以规制。
作者 胡波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7年1期
出版日期 2017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