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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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1.201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法释〔2013〕15号3.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司法业务文选》 2013年28期
出版日期 2013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