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型强迫卖淫罪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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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强奸型的强迫卖淫罪中,要区分情形,采取不同的处罚原则,即如果强迫卖淫者为了迫使被强迫者从事卖淫活动而强行奸淫被强迫者,该行为属于强迫卖淫中的手段行为,只定强迫卖淫罪一罪即可。但如果强迫卖淫者单纯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强行与被强迫者发生性关系的,应认定为强奸罪,并与强迫卖淫罪实行数罪并罚。同时,强迫卖淫罪应该认定为结果犯,如果强奸后迫使卖淫,但被害人没有卖淫,应该认定为强迫卖淫罪未遂,在适用强迫卖淫罪加重构成的同时,适用刑法总则有关未遂犯的处罚规定。嫖客在明知到被害人是被强迫卖淫的情况下,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而应该认定为强奸罪,强迫卖淫者既触犯了强迫卖淫罪,又触犯了强奸罪,构成想象竞合,按照重罪处罚,即按照强迫卖淫罪处罚。
作者 付丽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刑事法判解》 2013年2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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