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中的“手段残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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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导入本文缘起于引起巨大争议的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案。对于此案的案情,没有必要赘述,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同样的案件事实,不同法院却有着不同的认定,一波三折。2010年7月15日,本案一审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昌奎所犯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1]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刑事法评论》 2014年2期
出版日期 2014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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