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认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立法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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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现有电子签名立法例中有关电子认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的内容进行了述评,共分四部分:电子认证机构的设立、电子认证机构所应具备的条件、认证机构的退出机制和外国证书和签名的承认。笔者认为,认证机构的设立基本上可分为三种立法模式:一是强制许可制;二是经许可优惠制;三是自愿认可制。关于电子认证机构所应具备的条件,笔者归纳为注册资本和营业场所、人员、满足技术要求的硬件和软件以及业务账簿四方面。关于认证机构的退出机制,分别介绍了日本、德国、美国和我国的做法。关于外国证书和签名的承认,讨论了签订国际条约、允许他国商人经核准在本国开办认证机构、由本国认证机构对外国证书进行再认证、一般性地承认外国证书等形式。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网络法律评论》 2005年1期
出版日期 2005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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