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商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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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城镇住宅作为商品,按照住宅的价值出卖给用户,用户把住宅作为自有财产,拥有所有权、使用权和维修管理权。过去,我国把住宅和房地产业作为福利事业管理,国家和单位统一建房,以供给制的方式分配给职工,征收微薄的房租。随着城镇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我国住宅越来越紧张,需求和供给矛盾越来越尖锐,只依靠国家投资建住宅,已经不能满足人民的需要,因此,近几年来,我国对基本建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会计之友》 1986年4期
出版日期 1986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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