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物品供给法律规制的制度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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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公共物品对社会及其成员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法制社会要求对公共物品的供给进行法律规制,但每一法律部门只调整一部分社会关系。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是私法、公法和社会法。公共物品是社会公共利益的载体,故对公共物品供给进行规制的法律制度,既不能是追求私人利益的私法,也不能是追求国家利益的公法,而必须是带有社会法性质的经济法。故应完善经济法律制度以促进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经济法论丛》 2008年1期
出版日期 2008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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