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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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1998年3期
出版日期 1998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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