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制定商法通则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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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事通则》的存在与否并不能决定商法是否重要,《商事通则》的独立存在与商法的重要性无必然联系,我国一直奉行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而且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又提出《民法典》的制定,《商事通则》的构想就显得繁复多余,将商事规范以单行法的形式存在是我国商事立法的最佳模式。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6年1期
出版日期 2016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