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程序中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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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应当定性为刑诉法意义上的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仅适用于经法定鉴定程序确认的精神病人,其决定权应当由公安机关转移至最具中立性的法院;约束期限应以鉴定意见做出后至强制医疗决定送交执行为基准作出限制,执行期间可以折抵刑期;在普通精神病院设置临时保护约束区作为其专用约束场所;通过引入构建精神病鉴定羁押制度来弥补鉴定意见做出前精神病人被羁押的法律依据空白。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5年2期
出版日期 2015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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