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物权变动公示方法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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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船舶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我国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具体对善意第三人的范围进行讨论时,最新出台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六条将一般债权人排除在外。虽然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同时采用登记和交付两种公示方法,结合社会生活中遇到的一般情况来看,尤其是在处理特殊动产的一物数卖的问题时,登记的效力应该优先于交付的效力。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制博览》 2018年19期
出版日期 2018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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