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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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2005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1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29日法释[2005]2号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各省、自治区、直辖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5年2期
出版日期 2005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