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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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标准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9年9期
出版日期 1999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