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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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管理,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转换股份及其相关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和重点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发行人),在境内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7年9期
出版日期 1997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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