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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流水同志:您好!我厂在销售生产的机械设备时,一并为购买方办理了财产保险业务,并代保险公司向购货方收取了保险费,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保险公司定期与生产企业结算,并按一定比例支付代办手续费。请问对代收的保险费和代办手续费应如何申报纳税?白云白云同志:您好!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严格意义上来说,企业代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河南税务》 2000年1期
出版日期 2000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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