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股东挪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之有效规制——由中国证监会、国资委联合签发通知所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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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责任方式无法对大股东挪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实现有效的规制,应当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应重新界定上述行为之性质;着重从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角度明确该类犯罪的构成要件.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犯罪研究》 2004年4期
出版日期 2004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