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人员挪用资金应如何定性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编辑同志:某酒店(工商执照性质为国有,实质是个人承包)聘用的营业部经理杨某利用自己负责回收酒店挂账单款项经手酒店资金的职务之便,将回收到的酒店挂账单资金19252元不按财务规定及时上交酒店,而是私自用于非法活动。酒店发现后,催其尽快上交资金,他先谎称未收到钱拒不上交,后擅自离开酒店借故逃避。请问,杨某的行为是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挪用资金罪?江西杨志刚杨志刚同志:根据来信反映的情况,杨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从主体上讲,杨某是酒店聘用的人员,该酒店的实际性质决定对杨某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从主观方面讲,杨某谎称未收到钱拒不交回款项,且事发后擅自离开酒店借以逃避,从中可以看出,杨某具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目的。如果杨某只是故意挪用,但不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而是准备以后归还,则构成挪用资金罪聘用人员挪用资金应如何定性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民公安》 2000年8期
出版日期 2000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 相关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