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股权众筹的前景——从刑法的实然与应然立场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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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互联网股权众筹与第三方支付、P2P网贷、金融搜索并称为互联网金融的四驾马车,但互联网股权众筹一直处于不温不火的发展状况,与其他互联网金融差距异常明显。这是由于我国现有法律规制严重阻碍互联网股权众筹的纵深发展,《证券法》和《公司法》对于“公开发行”的限制直接裹缠股权众筹的金莲。刑法涉及互联网股权众筹犯罪入罪门槛偏低,严重压缩互联网股权众筹在前置法与刑法之间的过渡空间,导致行为人违反前置法后就直接触及擅自发行股票罪等罪名的高压线。因此,必须完善前置法关于股权众筹的审核要件,提高刑法相关罪名的入罪标准,拓宽股权众筹在两法之间的生存空间。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广东开放大学学报》 2018年5期
出版日期 2018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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