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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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期定额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颇,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额。消费税额、营业税额、所得税额等,下同)的一种征收方式。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核,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吉林财税》 1997年10期
出版日期 1997年10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