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务侵占罪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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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从三个方面对职务侵占罪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认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不以单位拥有所有权为限,也不以动产、有形财产为限;在理解“利用职务之便”时,应注意区分职务与公务、职务之便与工作之便;在主体界定上不应受所有制形式的束缚,要科学地加以界定。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3年12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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