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当事人在虚假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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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和第68号指导案例确立了法院审理疑似虚假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职权询问当事人的规则,但未进一步厘清询问当事人的依据以及询问当事人的具体规则,导致实践中各地法院操作混乱,适用效果不佳,因此亟需从解释论上予以回应。询问当事人在法理及现行立法均有依据,询问对象既包括原被告也包括第三人,询问内容应围绕"虚假诉讼事实是否存在"这一事实争点。程序保障方面,应由专业法官或专业合议庭审理虚假诉讼案件,设立当事人听取与当事人询问程序,并完善当事人义务。
作者 黄磊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天津法学》 2017年4期
出版日期 2017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