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票据诈骗罪认定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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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票据诈骗罪中,行为人主观明知的程度并不要求确知,对票据真实性有所怀疑也属于明知。盗窃他人空白票据伪造后予以使用的行为同时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票据诈骗罪和盗窃罪,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罚。诱骗客户至银行存款,偷换客户预留印鉴卡,以客户名义开具票据至银行柜面划走客户存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票据诈骗罪。
作者 许浩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出版日期 2017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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