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事习惯与我国民法典——以商事主体私人实施机制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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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事习惯作为商事主体的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根源在于商事主体的自治性.商事习惯属于商人私人实施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商人私人实施机制的体现.因此,商事习惯规范形式相应体现为自力救济规范、私人裁决规范、商会自治规范.具体表现为行业性惯例、部门规章与商人习惯法.未来民法典应对商法私人实施机制的内容进行确认,确立习惯的法律渊源地位,同时应该确立商事习惯优先于任意性规范适用的内容.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交大法学》 2017年3期
出版日期 2017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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