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加重犯直接关联性理论的本源性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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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源于德国的结果加重犯直接关联性理论受到我国许多学者的青睐,但其中存在不少的争议与误解。"直接关联性"是德国法院从多个判例中逐渐形成的规则,其主要功能在于限制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围。从"直接关联性"出发,德国学界发展出风险关联性理论、轻率关联性理论、基础犯罪的保护目的关联性理论等学说。在当代中国刑法教义学中引进直接关联性理论,需要坚持历史的观点和体系性的思维方式,并将其融入客观归责理论体系中。如此才能既保持理论体系的完整性,又能保证合理地限制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围。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现代法学》 2017年1期
出版日期 2017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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