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命健康权的法律保护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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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生命健康权是指公民维护其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机能完整并予以支配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它标志着公民作为民事主体的存在,是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是最基本的人身权,离开了人的自然肌体的健康存在,就不会有其他权利。然而,我国现有的侵权赔偿制度基于种种原因,恰恰忽略了这一点,它对于侵害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已明显地滞后于现实要求。民法通则、相关法规、司法解释将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范围界定为“医疗费、误工费、营养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天地》 1995年4期
出版日期 1995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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