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主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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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公布生效,其中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主体的规定,仍有不合理之处。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属于档案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是不动产物权公示的一种手段,其公开与否,以及公开的范围是保护隐私权与交易安全二者之间的博弈,也是立法政策在两相冲突的利益中协调和选择的结果。《实施细则》中对不动产登记结果的查询主体的限制,不仅违背世界立法趋势,而且不符合物权公示的要求,也与实践情况相矛盾,不动产登记结果应向一般民众公开,这是全面保护交易安全的体现;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的查询主体,"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不明确,该"利害关系人"应仅为具有法律利益之人,而不能扩张至潜在的交易者、科研者、近亲属等,这是对保护隐私权的回应。
作者 金曼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6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