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的劳动关系认定——以“e代驾”在京、沪、穗三地法院的判决为切入点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基于互联网提供劳务是否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存有分歧。作为此类争议的典型代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判决Uber公司与司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其所依据的Borello测试体系并不代表美国法判断劳动关系的标准。成文法国家提炼"从属性"概念并构建相应的审查标准,且通过司法经验已形成裁判要点。在我国现行的制度框架下,不应当认定基于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属于劳动关系。面对互联网的发展,劳动法的适用范围需作动态调整,同时应避免劳动关系的泛化。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 2016年6期
出版日期 2016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