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释三资企业实行新税制后的有关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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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1994年,外商投资企业统一实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部分三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发生了一些变化。为了保证涉外税收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维护外商的正当利益,以利于扩大对外开放,对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税收负担提高的问题,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已决定采取妥善办法加以解决。具体办法是:凡是1993年12月31日以前已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己批准的经营期限内或没有经营期限的最长不超过5年,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为了帮助三资企业财会人员正确计算和填报因税制改革而增加税负应退税申请表;正确计算动用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国际商务财会》 1995年1期
出版日期 1995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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