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外企业补差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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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境外所得采取抵免法进行补差纳税。但具体如何缴纳,还需在政策和操作办法上进一步明确。为此,1994年12月14日至30日,由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在日本、澳大利亚、新加坡、香港对境外企业补差缴纳所得税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专题调查,拜访了日本、澳大利亚、新加坡三固税务局,请他们介绍了本国对境外企业所得的征税政策和具体作法,并在上述三个国家及香港地区,召集了部分中资企业座谈。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国际商务财会》 1995年8期
出版日期 1995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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