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破产的预防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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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我国不断发展和完善,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为主要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也逐渐建立起来,从而改变了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只负盈,不负亏,企业出现亏损完全由国家承担的不正常现象。  我国《企业破产法》已于1986年12月2日公布其试行草案,并于1988年11月1日正式生效。实行企业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也是企业甩掉债务包袱,进行自我保护的一种手段。因此,对达到破产条件的企业应实行破产。但是,企业破产也会对社会经济、社会秩序带来一些负面效应。对企业来说,破产毕竟不是个心甘情愿的事情,多半是不得已而为之。因此,无论是企业,还是与之相关的政府部门、债权人和股东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当代审计》 2000年5期
出版日期 2000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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