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初李世民对法律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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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中期阶段和全盛时期,随着封建政治经济的高度发展,唐朝的法律制度也发展到空前完备的地步。正如元人柳赞所说:“盖姬周而下,文物仪章,莫备于唐”(《唐律疏议序》)。唐代的封建法律制度是我国封建专制主义法律制度高度发展的产物,不仅为其后宋元明清的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而且对亚洲一些国家的法律发展也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1996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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