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后还能否享有企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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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2001年1月起,大连某机械公司为全体在岗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每月按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的4%为在岗职工缴纳企业年金,职业个人不缴费。《企业年金实行方案》第四条第3款规定:“参保职工因本人与企业签的短期合同期满,职工因除名、开除,因本人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交企业年金归企业所有,由企业提出变更报告,经经办机构批准后,企业有权另行分配。”
作者 陈宁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6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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