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光船租赁船舶执行评估拍卖的可行性——兼论《最高人民法院就船舶扣押与拍卖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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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最近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就船舶扣押与拍卖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稿》中,针对海事司法中船舶扣押与拍卖中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众多大胆的想法,将光船承租人租赁的船舶纳入拍卖的标的,无疑是一项重大的突破,光船承租运输在现今海运当中比比皆是,“船东”的外延越来越大,光船承租人独立于船舶出租人成为托运人而与承运人签订海运合同,对推动海运发展和繁荣意义重大。但是,光船承租人往往由于自身经济实力所限,在面临航运纠纷和船员劳务纠纷时,往往面临“资不抵债”的局面,将光船承租人承租的船舶纳入承租人的偿债财产范围内,对维护承运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海事司法的效果,推动海运行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政法学刊》 2014年4期
出版日期 2014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