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释明权及释明后的处理——金某与T银行上海分行、科教公司执行异议复议案为例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案外人异议是案外人基于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而提出的异议.是一种实体上的救济手段。而执行异议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程序法的规定.损害了其程序上的利益而提出的异议.是一种程序上的救济手段。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异议。在大部分情况下.两种异议比较容易区分。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执行异议与案外人异议竞合的情形。但是对于竞合时.执行法院应如何处理.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观点。通过分析不同观点.问题的根本在于公正和效率这两种价值观如何权衡。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企业与法》 2015年3期
出版日期 2015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