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组根据其情况的不同可分为局部改组和整体改组两种。企业进行局部股份制改组后,其一部分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成为独立法人,客观上与企业另一部分形成母子公司关系。作为控股股东的母公司派出董事与其他董事形成股份公司的董事会,行使决策权,而股份公司的经理班子则行使经营权,股份公司的监事会行使监督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组成了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本质上是指在公司法人资产的委托——代理制下规范不同权利主体之间权、责、利关
出版日期
1999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