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标的物不宜采取诉前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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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D县食品公司肉类联合加工厂(以下简称供方)与某省C县肉类联合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需方),在D县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供方向需方提供13吨总价值74100元的鲜冻黄牛肉,需方在供方处验收装车,货到后3日内交付货款,并对运输车辆、交货地点、违约责任等,达成书面协议。次日,货物经需方验质合格后装车,于当日运抵C县某冷藏加工厂冷库。其后,需方以“会计不在家”等为由,多次推拖,不付货款。供方在了解到需方的资金、信用情况后,向D县人民法院起诉。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政法论丛》 1993年3期
出版日期 1993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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