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产区还须坚持粮食收购保护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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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粮食保护价政策的争论,由来已久。1997年12月,《中华人民人和国价格法》第29条明确规定“政府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虽主此项政策通过法律的形式被确立了下来,然而,人们的认识并没有统一,特别是“粮改”以来,过去对保护价持“否定论”的人们又提出:停止保护,彻底放开,那么,究竟应当如何正确评估当今中国押情,农情的粮情?如何辩证看待刚刚实施的粮食保护价政策?如何趋利避害,紧持和完善(特别是在主产区)粮食保护价政策,并使之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出积极的作用,本文就此作一粗浅的探讨。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粮食经济》 2001年8期
出版日期 2001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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