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试用期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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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3月.李某参加招聘会经面试后,被本市某制药公司录用为销售部经理助理。2012年4月7日,双方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写明试用期为2个月。在试用期内,李某的工作态度十分认真,严格遵守公司的考勤制度.但销售成绩却不尽理想,公司领导也对其工作态度予以肯定.但认为其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都无法达到岗位要求,与所从事的岗位要求差距很大。2012年6月2日,公司以李某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决定解决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李某认为自己工作积极努力.虽然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还有待提高,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4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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