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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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物权法》第一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创新性地将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不动产领域.《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较少,有些要件规定不太合理.《物权法》应规定赃物的善意取得,明确遗失物的善意取得规定,不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作为构成要件,应对无权处分及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作出规定,应将其他物权善意取得的规定具体化,还可以规定债权的善意取得.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集宁师范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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