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公司诉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航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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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海上货物运输货物短少问题,结合审判实例进行分析,认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物短少纠纷中,最令人困扰的就是当事人通常主张的"不知条款"和"5‰的水尺计重误差"免责事项。虽然"不知条款"在中国《海商法》和国际公约中均可被接受,但承运人想以此免责,却须面对严格的审查,毕竟既在提单上标注明确的数量,又想不对此负责是不合情理的。"5‰的水尺计重误差"也是承运人惯用的手法,其在理论上虽可站住脚,但业界对此颇有微词,承运人想以此免责亦很难。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08年0期
出版日期 2008年11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