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行政裁量权之实现理路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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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本行政裁量权的精义在于尊重与保障人权。实现人本行政裁量权的主要理路有:在实体上的利益衡量中行政主体应保障诸种利益的均衡;在程序上的裁量过程中行政主体应保障有效的利益沟通;在对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中法院应保障权利的相应救济。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3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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