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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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作者 王婧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检察纵横》 2012年8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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