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生态补偿条例》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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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国家旅游生态补偿立法暂时缺位的情况下,西双版纳自治州可以利用法律赋予的立法权限,制定自治州旅游生态补偿条例,使旅游生态补偿常规化、法治化,实现合理、充分补偿和环境公平。补偿范围既包括生态建设维护、生态服务价值补偿,又包括文化修复、发展机会丧失补偿。补偿可以采取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通过补偿协调旅游开发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旅游和生态的真正和谐。
作者 王峰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2年4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