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应赋予公证机关担任非诉讼调解的职能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正>公证机关是证明机关,是否可以担任非诉讼调解,这是公证战线长期争论的问题。几年来的公证实践表明,公证机关担任非诉讼调解是解决当亭人之间纠纷的一种好方法。它不但能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经济秩序,而且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政治与法律》 1988年3期
出版日期 1988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 相关文献